资金预算收人管理制度
发布日期:2015-08-13浏览:1986
第一条内外销收入营业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,预计可收(兑)现数编 列“内外销收人预计表”。
第二条劳务收入营业部门收受同业产品代为加工,依公司收款条件及合约规定预 计可收(兑)现数编列“内外销收人预计表”。
第三条退税收人
(1)退税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,预计可退现数编列“内外销收入预计表”。
(2)预计核退营业税虽非实际退现,以其能抵缴现金支出,得视同退现。
第四条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于上项收人者皆属之,包括财务收入、增资收现 等,其数额在30万元以上者,均应加以说明。
(1)准呆账的处理乃以营业单位为主办,根据所配合的法律程序,由法务部另以专案 研究处理。
(2)移送法务部配合处理的时机:准呆账第一、二两款的情形,应于知悉后,即日遣送 法务部配合处理。第三、四款的情形,营业单位应依(催收款的处理)规定先行处理解决。 处理后未能有结果,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者,再签移法务部依法处理。
(3)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,由法务部会同营业部前往处理。
第二条劳务收入营业部门收受同业产品代为加工,依公司收款条件及合约规定预 计可收(兑)现数编列“内外销收人预计表”。
第三条退税收人
(1)退税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,预计可退现数编列“内外销收入预计表”。
(2)预计核退营业税虽非实际退现,以其能抵缴现金支出,得视同退现。
第四条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于上项收人者皆属之,包括财务收入、增资收现 等,其数额在30万元以上者,均应加以说明。
(1)准呆账的处理乃以营业单位为主办,根据所配合的法律程序,由法务部另以专案 研究处理。
(2)移送法务部配合处理的时机:准呆账第一、二两款的情形,应于知悉后,即日遣送 法务部配合处理。第三、四款的情形,营业单位应依(催收款的处理)规定先行处理解决。 处理后未能有结果,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者,再签移法务部依法处理。
(3)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,由法务部会同营业部前往处理。